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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82.11.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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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核予以退訓,
並報請考選部核備:
一、體格複檢不合格者。
二、患精神病、法定
傳染病
、重大疾病或其他身體狀況不宜參加訓練者。
三、曠課累計達十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之一者
。
四、各科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或實習成
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測驗成績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依受訓人員獎懲要點規定應予退訓者。
受訓人員請假須知及獎懲要點由法務部調查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