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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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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傳染病
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
傳染病
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
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設備及相關機關(構)人員等之統籌與整合。
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布、教育宣導、傳播媒體優先使用、入出國(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
傳染病
防治及其他流行疫情防治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