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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或經發給許可證後,其名稱、標籤、包裝、圖案、標示等如有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係指輸入之健康食品符合原產國主管機關所定之產品生產作業規範。
前項規範,應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良好作業規範相當。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健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符合之衛生標準,為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相關標準。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標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