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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如下:
一、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其分組分類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定之。
二、以下列方式,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一)參考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品之市場銷售價格。
(二)及時反映逾專利期藥品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藥商依前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範圍: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
(一)本保險藥品代碼。
(二)藥商名稱。
(三)申報期間。
(四)聯絡電話。
(五)傳真電話。
(六)藥商統一編號。
(七)聯絡地址。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九)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十)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十一)銷售量合計及金額合計。
(十二)其他與銷售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申報或申報資料經確認影響藥價調整正確性或完整性之品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該次藥價調整生效日,回溯扣減其一年之藥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