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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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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中央
健康保險
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
健康保險
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
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分局,辦理所轄地區之全民
健康保險
業務:
一、台北分局:
台北、基隆、宜蘭、金門及馬祖地區。
二、北區分局:
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
三、中區分局:
台中、彰化及南投地區。
四、南區分局:
嘉義、雲林及台南地區。
五、高屏分局:
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
六、東區分局:
花蓮及台東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