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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係依醫療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表所列各項目,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及負債應有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淨值、社員權益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
十二、對醫療以外事業之主要投資,及對境外事業之投資。
十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四、進貨交易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五、非健保收入前十大服務項目資訊。
十六、其他支出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七、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及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例,應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提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會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二十、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一、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二、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二十三、員工退休金之相關資訊。
二十四、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財務資訊。
二十五、投資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資訊。
二十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八、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前項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非活期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如擴充設備、擴建醫院及社福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定期存款,包括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應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允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允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允價值評價。
(二)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業務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四、應收帳款:指因提供醫療及相關業務而發生之債權;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允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允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允價值評價。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包括備抵呆帳、備抵支付點值調整及備抵健保核減等,提列適當之備抵金額,並以淨額列示。
(四)分期付款銷售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六)已提供擔保者。
(七)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八)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九)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二)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三)備抵呆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四)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備供正常業務使用之材料或物料,如庫存之各項藥品、衛材、物品、食品、血液等屬醫療法人所有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醫務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十、其他流動資產:指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外,不能歸屬於前九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及基金之各類資產,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目收支餘絀表、綜合損益表之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醫務收入:指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分為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支付點值調整、健保核減及醫療優待,應列為前開收入之減項;於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分類如下:
(一)門急診收入-健保
(二)門急診收入-非健保
(三)住院收入-健保
(四)住院收入-非健保
(五)其他醫務收入-健保
(六)其他醫務收入-非健保
二、醫務成本:指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藥品存貨盤盈(虧)、醫材費用、醫材存貨盤盈(虧)、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其他設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等。
三、營運費用:指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行銷、管理及研發費用,包括教育研究發展、醫療社會服務、薪資、租金、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交際費、稅捐、呆帳、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提、伙食費及職工福利等費用。
四、非醫務活動收益及費損:指非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研究計畫收入、其他非醫務收益、董事會費用、利息費用、租金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捐贈費用、募款活動費用及研究計畫費用等。
五、利息收入、利息費用及研究計畫收入、研究計畫費用,應分別列示。
六、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等,得以其淨額列示。
七、醫療財團法人應將捐贈收入依捐贈人是否限制捐贈資產之使用用途及限制之程度,分為捐贈收入-未受限、捐贈收入-暫時受限及捐贈收入-永久受限三類。
八、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指本期之盈餘或虧損。本期淨利或淨損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餘絀。
十、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其他綜合餘絀。
十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指本期淨利(或淨損)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合計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綜合餘絀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