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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