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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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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保健之策劃及擬訂。
二、服務對象之各項健康檢查。
三、員工與服務對象之醫療保健、健康服務及衛生教育。
四、服務對象復健服務之執行。
五、與有關醫療院所之聯繫協調。
六、服務對象
健保
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七、其他有關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