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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
二、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
三、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維護範圍。
四、資通安全推動組織。
五、資訊及資通系統之盤點規劃。
六、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七、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
八、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實施情形之持續精進及績效管理機制。
前項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時,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除應載明前項各款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責人力及經費之配置。
二、資通安全長之配置。
三、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相關機制。
四、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及因應機制。
五、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
六、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考核機制。
七、資通安全偵測與防護之建置及執行方案。
八、執行前款執行方案所蒐集、儲存、處理及利用用戶之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九、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之執行方案。
電信事業委託他人設計、設置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電信事業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設置、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