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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為辦理本法所定之補償審議及覆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之;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審議會除無案件外,應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議會得視當次審議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以外之各類專門學識人士參與諮詢。
審議會或覆審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審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