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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得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及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