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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作業,應遵守義務如下:
一、遵守教師及評量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洩漏內容及其他違反著作權之行為。
三、對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評量結果及結果之解釋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鑑定評估人員違反前項義務有具體事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