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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附檔:
附式一:公職人員罷免提議書格式.PDF
附式二:公職人員罷免理由書格式.PDF
附式三: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名冊格式.PDF
附式四: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函格式.PDF
附式五:公職人員罷免連署人名冊格式.PDF
附式六:○○○選舉委員會查詢單.PDF
附式七:__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七之一:__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七之二:__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七之三:__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八:__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八之一:__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八之二:__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八之三:__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格式.PDF
附式九:__罷免案提議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PDF
附式十:__罷免案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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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提議人、連署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
,僅供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使用,除複製一份,作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影本使用外,不得再行複製、作其他用途或違反
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採電子連署者,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之保管,應依
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辦理。
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保管期間準用本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