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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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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移民署對於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依前四條通報之航班資料、乘員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安全管理維護。
前項所定安全管理維護,應包含下列措施:
一、系統主機及週邊設備之軟、硬體防護措施。
二、紙本資料之歸檔、保存及銷毀程序。
三、電子資料存取裝置或媒介之防護、加密、汰換及銷毀程序。
四、人員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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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之設定、控管及權限適當性、必要性之定期檢視。
第 8 條
移民署為進行航前審查入出國(境)管制對象、偵辦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案件或執行其他法定職務,得運用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通報之資料。
移民署對於乘員資料與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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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有歧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