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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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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
個人資料
,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第 8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
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
個人資料
,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
個人資料
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
個人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