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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