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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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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被保險人無力一次繳納應繳總額,申請分期繳納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繳總額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二、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
個人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