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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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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之分配及調度。
二、抗旱因應及停灌之補償。
三、水資源供應合約之訂定及收費。
四、用水計畫書之審查及節約用水政策之執行。
五、
保育
回饋之推動及查核。
六、水庫水質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水源
保育
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經管事項。
第 17 條
各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之營運管理。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更新改善及整備。
三、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水庫蓄水範圍之
保育
與治理及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六、水庫之緊急應變作業。
七、園區之使用維護及環境教育之推廣。
八、其他有關水庫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