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保育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保育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下列各課、室、水庫管理中心:
一、計畫課。
二、品管課。
三、工務課。
四、
保育
課。
五、養護課。
六、經管課。
七、資產課。
八、石門水庫管理中心。
九、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第 7 條
保育
課職掌如下:
一、水庫保護帶經營及維護治理等事項。
二、水資源公害糾紛處理事項。
三、水庫水源水質保護及環境保護事項。
四、各標的水資源污染處理及防治事項。
五、水庫保護帶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六、水庫防砂治理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