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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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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並應有兩日之
休息日
。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
休息日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