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休息日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休息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
休息日
。但本會議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
休息日
數。
第 5 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公務員實施輪班輪休者,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
休息日
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等,由本會議所屬機關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