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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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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
休假
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