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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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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聘教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其
休假
,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專聘教師請假,除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準用該規則之規定。
第 13 條
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二、待遇、
休假
、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
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