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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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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水利小組人員配置如下:
一、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主管機關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小組業務。
任期四年
,並得連任。
二、水利班:置班長一人,為無給職,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成員與小組間聯絡事項,由水利小組長遴選,報本署備查。
三、小組成員:農田水利小組區域內享有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實際耕作者。
四、掌水人員:水利小組得視需要置掌水人員,協助成員用水之分配事宜,由成員輪流擔任或報請本署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