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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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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
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
總統
任命
之。
第 20 條
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
任命
之,免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