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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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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銷事業於取得公司執照後,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外銷事業進出口
簽證印鑑卡。
外銷事業申請核發進出口簽證印鑑卡,應檢具左列證件,並由申請人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後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辦:
一、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申請書乙份。
二、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負責人或
代表人
身分證明影本乙份。
前項所稱負責人為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範圍內職務之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