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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二、包含擬設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及規模等申請之目的及辦學理念。
三、學校法人名稱;有簡稱者,應載明其簡稱。
四、學校法人之事務所。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其他財產及其總額。
六、學校法人之財務計畫。
七、相關證明與附屬文件名稱、編號及其件數。
八、受理申請之法人主管機關及送件之年月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亦同,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捐助財產清冊,應載明捐助設立學校法人之現金及非現金資產。
前項捐助人另有捐資承諾者,應檢具捐資承諾書及捐資承諾清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資承諾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
二、捐資承諾之現金金額(包括幣別);其為非現金財產者,其種類、額度及折合通用貨幣之預估價額。
三、捐資承諾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前項捐資承諾書,應依公證法規定公證之;前項第四款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