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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以獨資方式經營之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二、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相關法令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三、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總公司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四、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委託人依信託契約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
三、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公司者,須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如屬設置代表人辦事處,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四、設置分公司者應檢具可行性評估報告:載明前往設立國家(或地區)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於外國電子支付機構有關申請程序及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得否蒐集及檢查該分公司財務、經營狀況等資料、自評本設立案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說明、經營風險評估及效益分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分支機構設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
二、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填報境外分支機構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三、電子支付機構擬裁撤境外分支機構,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四、境外分支機構設立後,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之變動,得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電子支付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另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依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季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填報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三)每年度應連同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