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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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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先放後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
代表人
姓名,其為營利事業者,其統一編號。
二、願供擔保先行驗放之聲明。
三、擔保之種類及方式。
四、年、月、日。
申請人提供擔保之種類為現金或授信機構之保證者,得透過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提出先放後稅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