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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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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
代表人
為之;其
代表人
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