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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申請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
其他法人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應以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營業據點證明文件。
三、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四、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五、法人章程。
六、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法人董(理)事會議決議紀錄。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施設置及啟用之證明文件;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