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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請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