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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
住戶因故無法出席住戶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
住戶大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
後十五日內送達各住戶及該臨時住宅所屬之政府或公益社團,並公告及報
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縣 (市) 政府備查。
前項會議紀錄,應連同出席住戶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由管理委
員會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