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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附檔: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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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於憲法法庭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時,應依憲法法庭之指定提出之。
法庭之友委任之
代理
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 條
兩造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或辯護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通知他造。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送方書狀後,應以電子郵件副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