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代理次序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代理次序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代理次序
、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 21 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
代理次序
定之。
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第 55 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
代理次序
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