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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