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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法院員額表.DOC
附表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最高檢察署員額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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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
代理次序
,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
代理次序
。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 81 條
事務分配、
代理次序
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