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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六、本處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七、本區域內生態環境之評估、檢覈與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八、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遊客解說服務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六、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七、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八、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督導、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九、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教育事項。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