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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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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
人文史蹟
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之野生動物及植物復育計畫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之執行。
八、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9 條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
人文史蹟
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