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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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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 自來水用戶
人口
數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成本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總
人口
數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自來水用戶用水量
二、每一自來水用戶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該戶用水量數。
第 6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每戶每年應徵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 ┌ 自來水用戶
人口
數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1 –──────────────────│
理成本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總
人口
數┘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共
同生活戶總戶數
依前項,所定方式收費者,得分期徵收;其每年之徵收期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