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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存系統。
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
六、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設立階段,應先檢具水措計畫送核發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
前條第一項事業,於營運前階段應檢具申請書送核發機關審查,於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採行各項水措;其原已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
前條第二項事業,於營運階段應檢具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聯接使用之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聯接使用證明),其部分廢(污)水委託處理者,並應檢具委託處理契約書送核發機關審查,完成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後,始得營運產生廢(污)水。但施工期間產生之廢(污)水,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規定,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於施工時,應向核發機關報備,該施工期間免辦理核准文件之登記。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營運前階段,應檢具申請書,送核發機關審查,於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採行各項水措。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排使用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三、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事業,其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四、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採專管排放者,該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專管排放之文件影本。
五、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六、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契約書影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七、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附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八、相關水質檢測報告。
九、相關水措設施之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十一、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十三、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