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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應同時申請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其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文件));其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水措設施現況照片。
四、申請日前九十日內之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
五、申請日前九十日內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質檢測報告。
六、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廢(污)水經土壤處理後,溢流至地面水體者:
(一)溢流水進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另檢附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二)攔水渠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許可證,其內容記載有關桶裝或槽車運送方式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