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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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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代處理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向事業廢水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
三 貯存及處理設施之構造詳細圖說及使用說明書。
四 貯存及處理設施之位置圖說。
五 污泥及其他
事業廢棄物
清除、處理方法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