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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再利用產品: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加工製造之產品或直接使用於再利用用途,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者。
二、環境監測義務人:指依本辦法規劃、執行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境監測者;其應為使用再利用產品工程之定作人或委託人。
三、土地關係人:指提供作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指受託進行環境介質檢驗測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核發許可證之機構。
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環境監測義務人基本資料,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
二、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應包括再利用產品供應者名稱、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
三、使用地點環境背景資料,應包括使用地點及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地質資料。
四、再利用產品使用情形,應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再利用產品使用量、施作面積、填築深度及施工方式。
五、環境監測區域、監測類別、項目、頻率及方式,應包括污染潛勢分析、具代表性之採樣布點(含採樣位置及深度)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
六、緊急應變措施。
再利用產品對於應施環境監測類別,無前條第一項監測項目污染疑慮者,得於環境監測計畫書檢附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相關佐證資料,經本部核准後,免予檢測該項目。
前項所稱污染疑慮,指再利用產品含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監測項目之成分,而有釋出致影響環境品質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