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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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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前項第三款
不堪勝任工作
情形,由考選部會同各職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4 條
引水人、航海人員之航行員及漁船船員之漁航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疾患之
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言語障礙,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二、聽力不良,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三、身體障礙,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四、不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者。
五、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任一眼裸眼視力不及○.一或矯
正視力不及○.五者。
驗船師、船舶電信人員、航海人員之輪機員及漁船船員之輪機員、電信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疾患之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言語障礙,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二、聽力不良,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三、身體障礙,致
不堪勝任工作
者。
四、不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者。
五、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任一眼裸眼視力不及○.一或矯
正視力不及○.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