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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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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
不動產
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不動產
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 5 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基本圖籍及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
不動產
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河川或排水圖籍。
二、地籍圖檔。
三、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第 6 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調查實例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
前項所稱收益實例,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第一項調查得採用當事人、四鄰、
不動產
估價師、
不動產
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之資訊。
第 14 條
以收益實例查估比準地收益價格之方法,依
不動產
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第 15 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物者,其建物成本價格之估計,依
不動產
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三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