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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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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不動產經紀業 (以下簡稱經紀業) 聘僱之外國人,以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
第三十八條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測定合格
證明文件,並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為限。
第 5 條
經紀業申請聘僱或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
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檢具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