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三、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
(二)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限。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