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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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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間機構從事業務範圍及處理技術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從事一般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
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
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第 11 條
民間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
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