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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梁英斌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首席主任阮伯炬於河內及臺北 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生效,效期 12 年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A 方」)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
辦事處(以下簡稱「B 方」)(以下提到全體時稱「雙方」),依據於
2006 年 12 月 2 日於臺灣簽署之「教育合作協定」第二條第二目及第
七目規定,同意簽署教育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本備忘錄),以積極加強
臺灣與越南教育及學習方面之合作關係。

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目的
為維繫進並提昇雙邊教育事務合作、增進相互了解、追求共同利
益及合作發展,雙方同意積極促成 B 方於 2008-2020 年間還
送 500 名越南各大學教師獎學金學生(以下簡稱獎學金學生)
至臺灣選定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專案,為達成此目標,雙方將訂
定工作計畫。
第二條:雙方之責任
A 方責任:
(一)協助由 B 方選送之越南獎學金學生至臺灣選定之大學攻
讀指定領域之博士學位課程;
(二)指定大學供越南獎學金學生來臺攻讀博士課程;
(三)建立「越南菁英來臺留學」申請入學入口網站,便利越南
申請者於上直接獲得本案選定之大學提供之課程、申請、
入學等相關資訊;
(四)協助獲臺灣選定之大學入學許可之越南獎學金學生辦理赴
台簽證;
(五)在雙方同意之下,協助越南獎學金學生在越南或臺灣必要
之華語培訓;
(六)每年提供至多 50 名越南獎學金學生在臺就讀學費減免優
惠,期限最長為 4 年。
B 方責任:
(一)負責在 2008 年至 2020 年間還派 500 名獎學金學生至
臺灣攻讀博士學位;每年之選送作業應配合臺灣各大學之
期程及要求;
(二)申請在臺就讀學程如為英文授課,越南獎學金學生須提出
TOEFL PBT 550 分(含)以上或其也相當之英文能力證
明;申請在臺就讀學程如為中文授課,越南獎學金學生須
提出「華語文能力測驗」(簡稱 TOP)中等 4 級或以上
程度之資格證明;
(三)在雙方同意之下,協助越南獎學金學生在越南或臺灣必要
之華語培訓;
(四)選送獎學金學生在臺進修科系以金融、管理、資訊科技、
工程、電子、醫學、生物科技、通訊及農業為主,亦得合
其他領域;
(五)負擔越方獎學金學生赴臺國際機票、學校雜費、生活費等
經費。
第三條:協調及實施
(一)負責官員:
雙方各指定專人負責協調本備忘錄之活動履行。
(二)工作小組:
雙方組成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以執行本備忘
錄。工作小組由負責官員或其指定代表共同主持,並可邀
其他單位參加。工作小組至少每年輪流於越南或臺灣召開
會議乙次。
(三)工作計畫:
工作小組依據被交付之提案,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對特定
合作領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及執行本備忘錄之
年度工作計畫推動,均由代表雙方之工作小組決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
雙方將適度促進、協助及鼓勵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中心
及其他組織如相關業界問之直接合作。
第四條:實施費用
除非經雙方同意,參加合作活動及計畫之各方將各自負擔其出席
工作小組會議,及其他聯席會議之所有費用。
第五條:義務
本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雙方為各自之行為及結果負責,不
必為對方之行為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本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於規劃合作活動時,如預見
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雙方同意依照其國內法令,對智慧
財產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一般事項
本辦法自雙方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12 年,並得於雙方書
面同意時延長及修正之。
本備忘錄得由任何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除
雙方同意外,本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在終止前已同意且已進行活
動之效力及時程。

本備忘錄以中文、越文及英文各繕 2 份,各約本同一作準。遇有任何解
釋歧異,則參照英文約本。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其相關部會合法授權是於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駐越南臺北經濟 駐臺北越南經濟
文化辦事處代表 文化辦事處代表
梁英斌 阮伯炬
代表 首席主任
日期:9/15/2008 日期:10/15/2008
地點:河內 地點: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