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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海牙遠東商務辦事處與荷中經濟合作委員會間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荷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七日中華民國駐海牙遠東商務辦事處代表陸保蓀 與荷蘭王國荷中經濟合委員會副主席巴索斯基於海牙簽訂;並溯自七十 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駐海牙遠東商務辦事處代表陸寶蓀博士與荷中經濟合作委員會副主席巴索
斯基博士為增進兩國友誼及經貿關係,特別為減輕兩國船運業者之負擔,
經於 1989 年 6 月 7 日在海牙會晤。
駐海牙遠東商務辦事處及荷中濟合作委員會均已獲知其本國財政當局願意
在互惠之基礎上免徵對方國船運事業在其本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
得運費收入應納之所得稅,為此,陸博士及巴索斯基博士在會議中簽署本
議定書並互兩國財政當局同意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之此項互免
船運事業所得稅之書面文件。
任何一方得於任一曆年度之六月卅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議定書
。本議定書將於終止通知送達後之次一曆年度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駐海牙遠東商務辦事處
代表 陸寶蓀【簽字】

荷中經濟合作委員會
副主席 巴索斯基【簽字】